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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專營權正式開始於一個世紀以前,當時澳門市政廳跟法國公民Marius Bert簽署第一份為澳門市區供電的合約。在此以前,澳門市區已經擁有一套照明系統,初期採用橄欖油,後來才轉用石油作燃料。直至上世紀中期,公共照明這個概念才產生。而公共照明系統的其中一個創辦人是土生葡人
Lourenço Marques,他下令在市政廳及澳督府前安裝掛燈。一八四七年,市政廳頒布法令,呼籲屋前沒有掛燈的居民效法其他已經採用此措施的居民,並且向他們解釋公共照明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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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nz Hiegler 於1899年4月寫給政府秘書
Bandeira de Lima 的信 |
市政廳發給“Sociere Electrique d'Extreme-Orient”的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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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省政府頒佈了一道法令,為建立澳門照明系統提供了指引及規則。這道法令廢除了較早前一項古怪的市政命令
﹣硬性規定中國人夜晚外出時必須攜帶燈籠。
到了世紀末,使用電力作公共照明這項大改革已經先後在多個國家實施。一八八九年十月,上海發電站首先採用電力作公共照明系統,翌年十二月,香港電燈公司亦開始為香港的公共照明系統提供電力。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數間公司嘗試申請電力照明的專營權。第一份有爦澳門電力照明的文件由Hanz
Ziegler所寫,遞交當時的政府秘書Bandeira de Lima ,日期為一八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澳門電力照明系統的專營權競爭非常激烈,最後為法國所奪得,由住在印度支那的一名法國公民奪得此項服務的專營權。第一份澳門供電的合約由市政廳及住在印度支那海防的法國工程師Marius
Bert爣署。根據該份合約的條款,這份專營合約為期三十年,負責向公共及私人照明系統供電。合約範圍只包括澳門半島,卸不包括?仔和路環。當時的街燈是使用石油作燃料的,故此專營公司需把這些街燈改裝為電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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