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47
– 1904
電力專營權正式開始於一個世紀以前:一九零四年,當時的澳門市政廳跟法國人Marius Bert簽署了第一份為澳門供電的合約。在此以前,澳門已經擁有一套公共照明系統,初期採用橄欖油,後來才轉用煤氣作燃料。
|
|
| Hanz Hiegler
於1899年4月寫給政府秘書 Bandeira de Lima 的信 |
市政廳發給“Sociere
Electrique d'Extreme-Orient”的電報 |
直至十九世紀中葉,公共照明這個概念才引入澳門。本澳公共照明系統的其中一位創辦人是土生葡人
Lourenco Marques,他下令在市政廳及澳督府前安裝掛燈。一八四七年,市政廳頒佈法令,呼籲屋前沒有掛燈的居民效法其他已經採用此措施的居民,並且向他們宣傳公共照明的好處。最後,省政府頒佈了一道訓令,為建立澳門市內照明系統提供了指引和規則。這道訓令廢除了較早前一項古怪的市政命令—硬性規定中國人晚上外出時必須攜帶燈籠。
到了十九世紀末,使用電力於公共照明這個大趨勢已經先後在多個國家實施。一八八九年十月,上海的第一座發電廠投入使用,翌年十二月,香港電燈公司亦開始為香港的公共照明系統提供電力供應。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數間公司嘗試申請電力照明的專營權。最早一份有關澳門電力照明的文件由Hanz Ziegler於一八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並遞交當時的政府秘書Bandeira
de Lima 。但許多因素都可能導致這申請無疾而終,尤其是Bandeira de Lima於翌年逃離澳門以躲避他涉案其中的政府官員貪污案的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