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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須按章程及合約所訂的條件,以交流電形式供電給申請供電的任何客戶
- 按照客戶設施的特點,低壓電力的供應為單相或三相
- 中壓電力的供應為三
- 連接低壓網客戶的配電標準電壓為230/400伏特,由中壓網直接供電客戶的相位間的標準電壓為11000伏特,有超出百分之五及不足百分之十的容限。
- 電流頻率定為50赫茲,超出或不足的容限均為百分之二。
- 客戶遵守現行有關設立及經營_所的全部規章性規定後,方獲供應電力,尤其是涉及以下事宜的規定:人身及財物安全、減少引致本公司的網絡或設施在運作上的故障、或減少對該網絡或設施的運作造成干擾、以及有關推定無欺詐用電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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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因申請向其設施供電或增加功率而生的分擔費。若須支付分擔費,須一次繳付予本公司。
- 在客戶支付分擔費後,客戶與本公司所簽訂的供電合約方生效,供電限額為相應於已繳分擔費的功率的電力。
- 客戶按照現行法律繳付相應的分擔費後,本公司將進行或著令進行將客戶的用電設施與低壓或中壓配電網絡互相連接所需的全部工程。
- 在屬低壓或中壓電的情況中,如客戶申請提高所訂定的功率且有須要支付分擔費,本公司只可向客戶收取新分擔費金額與舊功率分擔費金額之間的差額
- 本公司負責裝置電網引入線以便供電給端套或直接供電給上升線總掣板或使用設施的電線,並安裝計量系統
- 客戶須按經有權限當局批准的電力裝置方案並在本公司監察下,安裝由本公司供應的端套、全部引入線及供電線路,並安裝上升線總掣板、上升線、上升線箱、裝置計量儀器及其配件和引入線斷路器用的箱
- 現有低壓網絡不能滿足電力供應的需求或增加功率的要求時,客戶應按照專營合約及現行法律規定,採取措施讓出設立一變壓站的空間。
- 客戶負責在上段所指空間進行設置變壓站所需的建築工程,包括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方案提供和安裝門、通風罩及管、抽風機、水坑鐵蓋及地網,並在有此需要時,安裝自動滅火系統。
- 本公司負責供應和安裝變壓站的設備,並將其與中壓及低壓網絡接駁,以便供電予客戶的設施。
-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應客戶的要求,本公司得許可客戶設置變壓站並將之連接到低壓配電網絡,以便供電予其設施。
-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第7.2段所指的臨時接駁分線由本公司安裝,有關的安裝和拆除費由客戶負擔。
- 應客戶要求,本公司得許可客戶安裝臨時接駁分線,但使用的材料和設備應符合本公司的規格,本公司負責監察安裝工程,並將分線與現有供電網絡接駁和安裝計量系統
- 應客戶要求而更改特定設施的電力交付點時,如無須因而安裝新用電設施,則無須支付新分擔費,但客戶須支付本公司為滿足其要求而作出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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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壓及低壓電網、開關站、變壓站、分線、抵達線和端套的全部保養、維修及改造工程均由本公司負責,並構成其負擔
- 客戶的用電設施以及接駁該設施的引入線、上升線箱、上升線和上升總掣板或低壓總掣板的所有保養、維修及改造工程由客戶負責,並構成其負擔。
- 對屬於本公司的計量系統和保護部件的保養、維修及更換,由本公司負責並構成其負擔,但若該系統或部件的異常現象是由於客戶疏忽或大意而引致,則客戶須負全部責任
- 客戶可負責撥作其設施專用的配電站和變壓站的保養、維修及改造工作,但以雙方於供電合約中明文訂定上述協議為限
- 本公司有權就裝置在客戶所使用的電錶或設施內的其他器材的損毀,得到賠償,但以證明有關損毀是由客戶所造成的為限。
- 對由意外的火災或第15.2段所指的任何意外又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壞,以及有關器材因正常使用所產生的耗損,客戶無須負責。
- 客戶須立即將出現於儀器或其運作上的任何異常現象通知本公司,否則須對由該異常
現象所引致的損失負責;客戶應以其認為最適宜的方式作出通知並盡可能以書面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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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有權隨時派持有適當認別證件的工作人員檢查與其網絡連接的設施,尤其是配電站、變壓站、大廈集體設施、引入線、使用設施及任何接收器,並可進行其認為有需要的檢查及計量工作;但屬住宅客戶專有的設施時,除已與客戶就檢查時間達成協議的情況外,本公司只得在工作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期間進行檢查
- 上段所指的檢查對本公司不構成任何責任,亦不會將客戶對有關設施的狀況和運作所承擔的責任轉移予本公司。
- 客戶應讓上述工作人員進出有關設施;在被拒絕進入、或設施或接收器危及人身及財物的安全的情況中,本公司有權中止供電,且無須作出任何賠償,但應立即通知監察實體。
- 在作出第14.1段所指的檢查後發現必須作出修理或替換工作時,如客戶不在規定期限內著令進行有關工作,則本公司有權中止供電,且無須因而作出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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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的供應是不間斷和持續的,其中斷或限制只能因以下原因而生:澳門特別行政區就電力使用所制定的限制、工作理由、意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事先協議、不可歸責於客戶或第三人的行為、或進口電力的供應中斷或受限制
- 戰爭、公共秩序遭受擾亂、地震、颱風、水災、旋風、火災、雷擊、罷工、蓄意破壞等情況,或不可預知的同等情況,均被視為意外或不可抗力的情況
- 在第15.1段所指的情況中,客戶不得向本公司要求任何賠償
- 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中,得以工作理由中斷電力供
- 解除負
- 有需要進行接駁、擴大、保養或維修工程;
- 基於安全理由而進行不可延誤的工程。
- 在上段b項及c項所指的情況下,以工作理由中斷供應電力應提前三十六小時通知客戶,以便後者能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或減少由此引致的損失。
- 如不能將中斷電力供應一事逐一通知各客戶,得向採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語言的傳播媒界發出通告取代上指通知
- 本公司因中斷電力的緊急性而不能遵從第15.5段及第15.6段所定的程序時,應立即展開所需的工程,卸通知監察實體,及發出第15.6段所指的通告
- 在電力中斷期間,用電設施應被視為有電壓,客戶須對因不遵守該規則而引致的任何意外或故障負責
- 中斷供電的通知和通告必須載明設施應被視為有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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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現可歸責於客戶的下列情況時,本公司得中止供電:
- 不遵守旨在消除任何干擾配電網絡或其他設施的運作的規定,或不遵守關於人身和財物安全的規定
- 不能按第17段的規定抄錶
- 拒絕讓本公司在指定的檢查時間對用電設施進行檢查
- 不在規定期限內繳交電費、功率費或其他費用、罰款、附加費或服務費;
- 出現第23.4段所指的欺詐行
- 在本公司為此目的發出通知後,仍不在規定期限內調整按金;
- 第9.4段所指的情況
- 客戶違反第1.4段或第22條的規定,且在本公司為使情況正常化而訂定的期間內仍未使有關
- 在上段所指的情況下中斷供電,不豁免客戶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 在第16.1段d)項所指的情況中,在客戶未繳清所有欠款前,或在有此需要時,在客戶未重新繳付第4條所指的按金前,本公司有權不恢復向客戶供電,電力的重新接駁須依法繳付一特定費
- 在第16.1段e)項所指的情況中,在未收到相等於所偷取電力價值的款項及可依法得到的賠償金額前,
本公司有權不恢復供電
- 第15.8段的規定適用於上述各段所指的各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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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耗用的電力及訂定功率原則上透過計量儀器及其配件直接計量。
- 在任何情況中,均由本公司負責提供、安裝及保養式樣經政府核准、對電力的計量為必須且經適當檢定及加封的計量儀器和其配件。
- 須在預定日期定期抄讀客戶電錶,有關日期載於上期賬單內。
- 如抄錶非每月進行,或因客戶不在或可歸責於其的原因而無法抄錶,則按第19.3段的規定發出賬單。
- 因客戶經常不在或可歸責於其的原因而連續四個月無法抄錶時,本公司有權中止向客戶供電,但不妨礙為收回倘有的欠款而採取其認為所需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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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費及收費期由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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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耗用的電力按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的收費制度每月計算。
- 本公司須在抄錶日後最多三個工作日內,在用電地方或客戶指定地點將載有用電量、核對用電所需資料和繳付金額的賬單交給客戶。
- 因可歸責於客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抄錶時,在有關期限內,按前十二個月用電量的平均值發單,或此亦不可能時,則按已記錄用電量的平均值發單;在兩種情況中,均應繳付相等於功率費的部分
- 上段所指的用電量將於恢復抄錶後發單時扣除,賬單按有關收費表計算
- 電費最遲應於抄錶日後十五日內在本公司辦事處繳付或按賬單背面所指的方式透過其所指的機構繳付。
- 客戶須在相同期限內按同樣方式繳付本公司向其提供的任何服務的費用和其他依法訂定的費用。
- 不論在甚麼情況,亦不論提出任何理由或依據,客戶均不得在須繳付費用上留置或扣除任何部分。
- 如客戶截至載於賬單上的繳費日期仍不繳費,則向其收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訂定的罰款;自上述日期起計五個工作日後,本公司得中止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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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功率及電能計量上出現錯誤或異常現象時,應藉所擁有的資料予以矯正
- 為矯正有關錯誤或異常現象,應考慮客戶設施的特點、運作方式、出現錯誤或異常現象前發出的賬單、改正錯誤或異常現象後計量出的數值及有助於最正確定出有關數值的任何其他資料
- 因計量錯誤或異常現象而生的債項的最高金額為:自一方明確通知另一方存在錯誤或異常現象前的最多十二個月起計的因矯正而生的款項,加上直至矯正錯誤或異常現象之日因矯正而生的款項
- 欠款不計利息,並可在與錯誤或異常現象的時間相同的期限內償還,但不應超過六個月。
- 客戶不在規定期間內繳付因上指矯正所引致的欠款,則本公司有權按第19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之
- 以上各段之規定亦適用於在抄錶和發單上的錯誤
- 錯誤有利於本公司時,本公司須發給客戶一債權憑單,該憑單可用作繳付隨後一張或多張賬單中的電費或在本公司辦事處兌換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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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在其認為適宜時,得檢查安裝在其配電網絡上的電錶,但不能因此而收取任何費用;檢查須以不損壞監察實體所加封的鉛鎖的方式進
- 客戶亦有權要求本公司或監察實體檢查電錶,但如電錶經檢查後證實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規格,則有關費用由客戶負擔
- 檢查電錶的費用須由客戶負擔時,有關費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
- 如超過正常誤差規定,不論客戶或本公司均可根據情況和按第20條的規定要求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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