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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電力生產、進出口、輸送、分配及出售專營批給合約》的規定,電力的提供及出售由本公司與客戶訂立的典型合約規範,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

本小冊子旨在系統地列出有關中壓及低壓電力的提供及出售的一般條件,這些條件按經十一月十六日第53/98/M號法令及十一月十五日第429/99/M號訓令修改的七月十五日第43/91/M號法令的有關規定訂定。

為了方便客戶查閱上指法規的有關條文,本小冊子在最後數頁備有註釋;註釋按順序排列。

 

為了提高解決客戶與本公司之間的問題的質素及效率,本公司設立了“客戶申訴專員”一職。

客戶對本公司的解決方案未完全滿意時,除可循法律允許的其他申訴或上訴途徑解決有關問題外,亦可聯絡 “客戶申訴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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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從事生產、進出口、輸送、分配及出售電力等公共服務的專營公司和(以下簡稱“本公司”)和和客戶達成協議,前者同意供應後者在從事商業或工業活動或家庭使用所需的電力,而後者亦同意取得有關電力;本公司和客戶的認別資料載於第2條所指的供電合約內。
  2. 本公司承諾按照下段規定,在供電合約所指定的地點向客戶供應其所需的電力。
  3. 供電合約的雙方立約人接納本典型合約所訂的一般及特別條件,並接受按照專營合約的規定對上述條件作出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的一般性修訂。
  4. 客戶有義務:
    1. 使用在供電合約所定地點供應的電力;
    2. 不以任何名義將任何電力出售或讓與第三人;
    3. 未經有權限實體預先許可不更改其使用電力的設施,而未經本公司預先許可,亦不更改設施以外的電力設備,尤其是電錶、計量變壓器、斷路器、保險絲及導體;
    4. 不得將電力用作有別於合約指定的用途。
  5. 客戶發現或以任何方式知悉他人於旨在向其供應電力的設施、端套或變壓站上安裝未經批准的分線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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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供電合約除應載明雙方接受典型合約所定的條件外,尚須載有下列資料:
    1. 雙方的認別資料及簽訂合約時的身份;
    2. 供應電力的地點;
    3. 設施用途;
    4. 供應所須電力的電壓;
    5. 所訂定的功率;
    6. 合約類別;
    7. 電費組別;
    8. 簽約日期。
  2. 電力供應合約還可載有其他條件,但以該等條件不抵觸現行法律為限。
  3. 按照2.1段a)項規定並為其效力,客戶須提供文件證明其簽訂供電合約時報稱的身份。
  4. 倘發覺所提交的任何文件有違法之處,又或同一地點已另有有效合約,且立約人有理由不取消該合約,則新合約將被視為無效且不產生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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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適當方式證明以本人或他人名義正當佔有將被供電的不動產或其部分之人,方得與本公司簽訂供電合約。
  2. 正當佔有指因擁有將被供電不動產或其部分的業權、用益權、地上權而生的佔有,又或因有償或無償轉讓該不動產或其部分的享用權而生的佔有。
  3. 屬無償轉讓,佔有人應透過由出讓人簽署並按法律規定認證簽名的聲明書證明其佔有的正當性。
  4. 繳清尚欠本公司的全部電費後,客戶方可訂立新供電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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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簽約時,本公司有權要求客戶繳交按金並以之作為開始供電的條件,按金的金額及專門制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
  2. 上段所指按金用於支付客戶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但不視為客戶對本公司的責任限額。
  3. 供電合約或續期期限屆滿時,在扣除客戶欠本公司的款項後,將發還以現金繳付的按金;但若按金在上述合約或最後一次續期期限屆滿日起計三年內不被提取,則撥歸本公司所有。
  4. 增加所訂定的功率時,本公司有權要求調整按金的金額;全部或部分按金已用於繳付客戶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時,本公司有權要求重新繳交按金。
  5. 如書面通知客戶三十日後客戶仍未繳付調整後的按金,則本公司可中止供電。
  6. 第4.1段所指按金的金額及專門制度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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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得與客戶簽訂普通合約及特別合約,該等合約須符合本小冊子所定的一般條件。
  2. 與大客戶簽訂的特殊合約及臨時供電合約,均視為特別合約。
  3. 未列入上段所指合約的其他合約,均被視為普通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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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得與被澳門特別行政區視為從事對其經濟特別重要的活動的大客戶簽訂特殊合約。
  2. 本公司得對上段所指客戶實施基於其特點而訂定的特別收費,特別收費由本公司建議,並須預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
  3. 大客戶的特殊合約的期限、使用制度、電費、適用的電費計算期及其他特別規定,應按個別情況訂定,並須在相應的供電合約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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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得訂立預先設定期限、旨在向非永久性設施供電的臨時供電合約,但以具備充份的技術條件且有關供電不對供電網絡構成影響為限。
  2. 就臨時供電合約僅得安裝臨時接駁分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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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普通供電合約的最初期限為一個月,得以相同期限連續自動續期,但不妨礙第8.3段的規定。
  2. 臨時供電合約設有固定期限,其開始和結束由供電合約訂定。
  3. 如客戶欲解除第8.1段及第8.2段所指的合約,應最少提前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負責繳清於拆除電錶前所有欠款,電錶亦應於同一期限內拆除。
  4. 按照第6條的規定,大客戶的特殊合約的期限由供電合約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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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客戶的姓名、商業名稱或公司名稱有任何更改,應於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 客戶以任何方式將其設施轉讓他人經營時,應將新客戶的姓名、住址或住所通知本公司,否則,須繼續承擔新客戶欠本公司的所有債務直至作出上指通知時為止。
  3. 出讓時,有關憑證應聲明受讓人須遵守供電合約所定條款並承擔讓與人原有的一切責任,在無作出上述聲明時,受讓人若繼續經營,則依法推定受讓人已知悉該等義務。
  4. 在上段所指的情況中,本公司得要求受讓人於其作出通知後十五日內簽訂新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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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外,雙方得以下列依據取消合約:
  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專營合約時,如本公司在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後仍不恢復經營,則客戶得取消合約;
  2. 出現下列情況時,在預先通知客戶後,本公司得取消合約:
    1. 客戶連續不繳交兩個月電費
    2. 因客戶設施的不穩定狀況或因其使用獲供應電力的方法,而導致本公司的供電網絡運作欠佳、妨礙其履行對第三人的承諾、或危害人身及財物的安全;
    3. 客戶阻止本公司的工作人員檢查計量儀器和其配件、引入線斷路器和有關設施;
    4. 確定不履行第1.4段、第9條或第22條規定的義務;
    5. 不根據第23.4段的規定使欺詐情況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