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政府推出為期一年的電費臨時補貼計劃,受惠對象是本澳所有住宅的電力客戶。

有關電費補貼將透過2008年4月份至2009年3月份 (共12個月) 之電費單內發放,而每月最高資助額為澳門幣$150元正。

補貼是不可退還或轉讓的。直至2009年3月後,任何住宅單位倘尚有“累積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結餘,可以在兩年內繼續使用。直至2011年3月為止,倘仍然有未用完的“累積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餘額,將統一予以鉤消。

以下是『政府電費補貼』 計劃 常見問題:

1. 誰能從『政府電費補貼』計劃中受惠?

答:所有用途類別為 「住宅」的合同將受惠於『政府電費補貼』計劃 。

2. 請解釋『政府電費補貼』計劃的詳情?

答: 『政府電費補貼』將透過每月電子帳單電費單發放,為期12個月 (2008年4月~2009年3月賬單),而每月最高資助額為澳門幣$150元正。該補貼將用於繳付賬單上之『本期費用』(包括功率費,耗電量電費,收費調整系數燃油附加費及政府稅)。

每月補貼是可累積的。如賬單上之『本期費用』少於澳門幣$150元,補貼餘額可累積轉至下月。

3. 哪些有關補貼的項目將顯示於電費單中?

答:就這項計劃,以下四個新項目將顯示於電費單上:

a. 『每月政府電費補貼』- 由 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賬單上起為顯示每月金額澳門幣$ 150元;
b. 『本月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 顯示當月未使用而可累積之補貼;
c. 『累積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 顯示已累積未使用補貼之總數
d. 『扣減積存之政府電費補貼』- 於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賬單上顯示可使用累積之補貼而扣減『本期費用』之金額(最高額為澳門幣$150元);

4 . 『政府電費補貼』計劃為期多久?

答:『政府電費補貼』計劃將為期12個月 (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的賬單)。補貼期後,累積的補貼可繼續使用,有效期為兩年 (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賬單)。至 2011年3月賬單後 ,所有『累積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內之餘款將全被取消。

5. 如果『本期費用』不超過澳門幣150元,剩餘的補貼可以積累嗎?

答:是的,每月補貼是可累積的。如賬單上之『本期費用』少於澳門幣150元,補貼餘額可轉至下月。

6. 累積之金額可以退回現金嗎?

答:累積金額是不可退還,亦不得轉讓。它只能用來支付『本期費用』,直到所有餘額在指定期限內 (2011年3月份賬單或之前)完全用盡為止。

7. 澳電是否會賺取由2011年3月份賬單後所剩餘之所有金額?

答: 不會,整個剩餘款項將呈報政府。

8. 如我的合約涉及其他優惠計劃(如長者電費援助計劃,A2 及A4) ,這些優惠計劃會被暫停嗎?

答:只要這些優惠計劃仍然符合有關標準,所有優惠將會繼續。例如,耗電量必須保持在120千瓦時或以下,才能維持A4優惠。

9. 如在扣除補貼後,電費總額是澳門幣$ 50.00或以下,我是否需要即時繳付此賬單?

答:不需要。賬單總金額相等於或少於澳門幣$ 50.00 ,客戶可選擇總金額相等於或少於澳門幣$ 50.00 ,連同下一張賬單一併繳交。此外,將不會被截電或有逾期附加費罰款。

10. 即使我的總帳單金額小於$150補貼,為什麼我仍需繳交電費,即使我的總帳單金額小於補貼?

答:政府補貼將僅被用於支付『本期費用』,解決其他項目如重新接駁費接電費及逾期付加費都不被包括在內。

11. 如我在『政府電費補貼』計劃中途才申請的新電錶,我會否獲得補貼?

答: 會的。你將會於申請月份至到2009年3月獲到補貼。

12. 為什麼在新合約生效的那個月 (已在政府補貼期內) 沒有得到政府補貼即使我的新合同從上個月實施資助計劃時已開始?

答: 該前一個月的補貼,你將於2009年3月後之賬單每月補回中獲得。

13. 如果我申請終止合同/轉名,所剩餘之款項可否轉移給我名下其他的合同?

答:不可。累積金額是不可退還,亦不得轉讓。即時終止合同/轉名時仍有餘款,亦果以前的與不得轉至給其他合同,只會呈報政府。

14. 累積金額不可轉讓,那麼遲些才轉名改變名字是否對我更有利?

答: 不可以這樣說。新客戶在轉名生效的月份起仍可取得政府開始成功地改變合同名稱時,有權補貼。此外,如有任何業權變更,澳電建議在15天內辦理電能供應合約轉名手續。如合約仍是前業主名下,前業主有權隨時申請拆除電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