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誰能從「政府電費補貼」計劃中受惠?
- 「政府電費補貼」計劃為期多久?
- 「政府電費補貼」計劃的詳情如何?
- 從哪裡可以知道累積數額?
- 累積之金額可以退回嗎?
- 澳電會否賺取由2011年3月份賬單後所剩餘之所有金額?
- 如果我申請終止合同/轉名,所剩餘之款項可否轉移給我名下其他的合同?
- 政府電費補貼之金額可否用作繳付按金?
所有列為 「住宅」類的合同將受惠於「政府電費補貼」計劃 。
第一期「政府電費補貼」計劃已於 2009年 3月屆滿, 而第二期「政府電費補貼」計劃將為期12個月 (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的賬單)。第一期補貼計劃所累計的結餘《即電費單資訊上之『累積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將撥入第二期的累計結餘內繼續使用,所有的累計結餘將於第二期計劃完後兩年內(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賬單) 繼續使用。至 2012年3月賬單後 ,所有「累積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內之餘款將全被取消並將有關剩餘款項呈報政府。
第二期「政府電費補貼」將每月通過電費單發放,為期12個月 (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賬單),而每月最高資助額為澳門幣$150元正。該補貼將用於繳付賬單上之「本期費用」(包括功率費,電費,收費調整系數及政府稅)。而按金及其他費用則不包括政府電費補貼計劃內。每月補貼是可累積的。如賬單上之「本期費用」少於澳門幣$150補貼餘額均可轉至下月。
在每張賬單上的賬單訊息欄內,「本月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之金額會直接加到「累積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所以客戶可於「累積未使用政府電費補貼」知道現在所累積之數額。
累積金額是不可退還,亦不得轉讓。它只能用來支付「本期費用」,直到所有餘額在指定期限內 (2012年3月份賬單或之前)完全耗盡並呈報政府。
6. 澳電是否會賺取由2012 年3月份賬單後所剩餘之所有金額?
不會,整個剩餘款項將呈報政府。
7. 如果我申請終止合同/轉名,所剩餘之款項可否轉移給我名下其他的合同?
不可。累積金額是不可退還,亦不得轉讓。即使終止合同/轉名時仍有餘款,亦不得轉至其他合同,只會呈報政府。
不可以。


